《公安部30项便民措施》有关交通管理17项措施内容

admin   1970-01-01 08:01

《公安部30项便民措施》有关交通管理17项措施内容1、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2、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3、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价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4、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5、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内不发。
  
6、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7、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审验业务,由地级车管所下放到具备互联网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
  
8、试行县级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业务;试行交警中队办理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车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牌证业务。
  
9、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设置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窗口。
  
10、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11、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12、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公告传递速度,使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车辆牌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减少到48小时。
  
13、所有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14、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
  
15、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不让群众在检测场和车管所之间多次往返。
  
16、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17、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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