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修改《道交法》
admin 1970-01-01 08:01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修改《道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田雨
观点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年而修的反思
从立法之初,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的3年以来,围绕第76条的社会争议一直不断,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类似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也大不相同。应该说这次修正案对第76条的修正在突出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使该条款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
因此这次修正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疑惑在于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不过三年时间为何当初在立法时未能直接做出这样的规定t要知道关于第76条的争议并非法律实施后才产生的新问题而是早在立法之初就备受社会争议那么一个争议如此巨大的法律条文是如何得以通过的t我们是否应该从交通安全法“三年而修”中得到什么启示和反思t
一部法律实施才三年就立即修改速度不可谓不快。这当然首先体现出了立法者实事求是的精神和严谨立法的理念。但是只要法律已经正式实施即使修正速度再快也必然不可避免地使一些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因此立法行为应格外审慎,尽量避免“三年而修”。
而且法律在实施很短的时间内就再次修改会给公众带来不稳定的感觉从而不利于培养公众对于法律的敬畏之情。很大程度上立法的高质量正体现于法律的稳定性而高质量的立法必然首先需要基于完善的立法程序。与其让备受争议的法律勉强通过不如暂缓通过的时间在更大范围内广聚民智以制定更加公平正义的法律。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开门立法。
是的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因此在法律颁布之后用迅捷的反应直面社会的争议永远要比置社会争议于不顾的回避与固执要好。但我仍然希望能将这种迅捷反应提前到立法之初从而尽量减少发生法律“三年而修”这样的事情。 ●舒圣祥
观点二
修改应进一步明确机动车责任
无疑,修正案草案在优先保护行人的原则问题上没有改变,只不过在责任认定上做了更为明确的划分,这样便于在执行中提高断案效率,降低谈判成本。
但是,以上修改都是针对“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没有涉及“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付问题。对于后一部分,道交法第76条只是一句带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部分按照什么过错原则进行赔付,显然没有规定,这导致现实操作当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比如,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赔付上,保险公司也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赔,这就导致了一些比较荒诞的情形出现。
不仅这一个问题,还涉及保费的问题。此前,针对社会上关于交强险暴利的说法,保监会有关人士曾经否认说,如果去掉无责赔付中的财产损失,交强险费率肯定会大幅下降。但这涉及到上位法问题。
这里牵涉的上位法,指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中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这一规定没有明确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应该按照哪种过错原则赔付,以致被保险行业做出了有利于自己的操作规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保险费率的制定,还是保险理赔过程,都普遍执行无过错责任,不仅导致交强险费率被严重高估,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荒唐赔付的现象,浪费了大量的社会成本。
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如果滥用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与法律责罚相当原则、弱者保护原则相悖,也与人们的生活常识人情世故相悖,而且导致保险资源和机动车主之间时间、精力的巨大浪费。
无疑,《道交法》第76条应该明确,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机动车之间应该施行“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不应该留下一个个“模糊地带”,给相关保险公司留下“浑水摸鱼”的空间。●程成
新闻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肇事逃逸终生禁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高速飙车将受重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考核交警禁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无照驾车可处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拖车不得收取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意味着,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号牌不能故意遮挡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人违反交规受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酒后驾车加大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酒后驾车,加大了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法律处罚力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施工包赔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算做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到底算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它能不能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能否上路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我省交通事故赔偿首现同命同价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这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
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参照该标准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调解,对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标准,首次实现农村人与城镇人“同命同价”。该案中,受害者可得到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多2.5万元以上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