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驾照,为什么一定得上驾校?深圳一市民叫板车管所
admin 1970-01-01 08:01
考驾照,为什么一定得上驾校?深圳一市民叫板车管所要开车,就得会开车;会开车,就得拿驾照;拿驾照,就得先考试。这个逻辑链到这里都是没问题的,问题出在:考驾照,为什么一定得上驾校?
深圳“刁民”樵凌为此打了一场“公益官司”,把深圳市车管所告上了法庭,叫板司机资格获取方式。这位曾在部队服役、驾驶技术对付考试绰绰有余的公民,若
再花几千元上驾校,确实有点冤;但不上驾校,人家又不给参加驾照考试。尽管官司还在进行,但有关方面取消了报考驾照“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的规定。(10月25日《南方周末》)
公益性官司是有力量的。它往往能剥开包裹着复杂利益的外衣。驾校强制性、垄断性的“培训”,谁都知道背后有巨大利益存焉。我国鼓励自学,可在这里就失效了。按喜欢驾车的青年作家韩寒的调侃说法,把驾照强制捆绑在驾校上,是中国的“专利”,“万一你从哪里学习到了反动的驾驶方式怎么办?”
其实,公安部有关规定并不“反动”,因为它并没要求“考驾照”一定得先“读驾校”,只是下头喜欢“制定自己的实施方法”;按深圳市车管所的解释,“全国各地都是这样操作”。问题就在:“全国都这样操作”就是对的吗?在政策法规方面,经常会出现“馒头比蒸笼大”的情形,就是下位法规超越上位法规,然后从中谋取小团体利益,公众千万不要被“全国都这样”给迷住眼。
对下位法规普遍进行“违法审查”,是很有必要的。只要下决心,这其实比我们通常所说的“违宪审查”来得容易。别说种种地方法规,就是全国性的法律,也是可讨论可修改的。新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那可是才实施3年多的法条。尽管其争议颇多,但立法意愿还是好的,就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首先担责;只因对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规定不详,所以要规定清楚。这就是法律道义,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公平正义。
我们知道,车展上常常有“概念车”,尚未立法而提出“概念法规”也是可以的,但就是不能有攫取公权利益、一心想念钞票的“钱念法规”。美国是“车轮上国度”,16岁以上的美国公民几乎人人持有驾驶执照。美国也有驾校,但政府对公民的学车方式不加干涉,很多美国人开车都是父母教会的。人家考驾照的程序也十分简单,而且20美元就够了。这样的规矩是以人为本的,而不是以权力利益为本。
作家柏杨在品评历史时说,法律尊严被严重侮辱,古圣先贤却没有人敢兴起改革之念,后果全由子孙承担。现在好的,很多人像樵凌那样,提起种种公益诉讼,敢把“钱念法规”的画皮给剥下来。一些写文章的人也不错,小伙子韩寒就是一个敢说真话实话的人,《南方周末》同期所刊《公民韩寒的交通问题》就值得一读,而且颇有些冷幽默,比如这个:“警察看了一眼,再用对讲机叫了救护车,等那人抬上救护车差不多已经摔了一个小时了。幸好只是骨折。我的一个朋友在沪宁高速上救人,叫的救护车过了将近一个小时才到。以后要是有重伤的,还是直接说遗言比较靠谱。”回看“馒头比蒸笼大”的“钱念法规”,实在很不靠谱,是该让此等法规写“遗言”了。